購買二手樓時,當買賣雙方傾好價錢,決定交易時,就要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用意是確立買賣雙方的交易意向,然而不少人忽略了簽約時有一個很重要的細節要決定,就是成交期。成交期是指由買賣雙方簽署臨約當日開始計算,直至該物業完成交易正式易手為止。成交期並沒有明文規定要多久,是由買賣雙方簽署臨約時決定的,目的是讓準業主及律師有足夠的時間去辦理有關置業的事項。物業成交期要即場決定,若然準業主對此不太熟悉,成交期多長很容易由原業主主導,究竟成交期要幾耐才足夠呢?太短的成交期,買家會面對什麼風險呢?香港比較常見的成交期為60日或90日,建議不要短於45日。對於買家來說,故成交期不能定得太短,因為律師需要時間去檢查樓契是否有問題,買家亦需要時間去處理按揭手續,選用高成數按揭的買家,同時需要額外時間去處理按揭保險事宜。在成交當天,買家須到律師樓簽署轉讓契及按揭契,並付清樓價尾數及交付代理佣金。如果買家是申請按揭,律師樓便會收到銀行批出的貸款,並由律師樓代為將款項交給賣家;如果按揭貸款未能如期批核,買家就須想辦法填補銀行貸款,因此預留的時間不足,隨時未能如期完成交易,無奈要撻訂離場。在經歷過疫情、銀行審批按揭「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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