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如在業務過程中在香港發行法幣穩定幣,或在香港或以外發行宣稱錨定港元價值的法幣穩定幣,必須向金管局申領牌照。相關人士須符合儲備資產管理及贖回等方面的規定,包括妥善分隔客戶資產、維持健全的穩定機制,以及須在合理條件下按面額處理穩定幣持有人的贖回要求。相關人士亦須符合一系列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管理、披露規定及審計和適當人選等要求。
政府指,發牌制度將為公眾及投資者提供更好保障,條例只容許指定的持牌機構在香港銷售法幣穩定幣,而只有由持牌發行人所發行的法幣穩定幣方可銷售予零售投資者。此外,為防範詐騙,在任何時候(包括六個月的不違反期),只有關於持牌法幣穩定幣發行的廣告會被允許。市民應留意上述事項,並在接收與法幣穩定幣相關的廣告或信息時保持審慎。
政府表示,會繼續支持虛擬資產業界發展,隨着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及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的落實,政府接下來將就虛擬資產場外交易及托管服務展開諮詢,並將發表第二份發展虛擬資產政策宣言。
金管局會適時就制度的詳細監管要求作進一步諮詢,總裁余偉文表示,條例建立了一個風險為本、務實和靈活的監管制度。我們相信穩健和適切的監管環境可以締造有利條件,支持香港穩定幣以至數碼資產生態圈的健康、負責任和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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