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讀出控辯雙方承認事實,61歲首被告許美瑩1990年入職保險業監理處,即保監局前身。許案發時擔任保監局前執行董事(長期業務)兼董事局成員,負責規管及監督本港保險公司。2023年6月,許未與保監局續約。32歲次被告陳芷慧則是許的媳婦。
保監局時任法律總監郭家華(Peter Gregoire)供稱,他2023年5月與保監局高層開會商討一宗個案,涉及保誠保險有限公司的招聘程序,而事件牽涉許美瑩的家人。他稱保誠的內部調查結果引起保監局關注,局方對許的行為作初步評估,決定轉介廉政公署調查。
保監局時任法律總監郭家華。(余卓祈攝)
郭家華引述內部守則指出,保監局員工應盡量避免利益衝突,須向上司申報潛在利益衝突;員工亦不得濫用職權,為自己或親友謀私利。他表示守則列明警告條款,違者要接受紀律處分,或由保監局轉介執法部門。
另一控方證人、保監局秘書長劉琮愷表示,他負責處理保監局成員的利益登記冊,任何員工及董事獲委任後,須在14日內向他申報利益衝突。劉舉例指,曾有保監局員工的妻子或女兒獲保險公司聘用,會在利益登記冊如實申報。辯方盤問指,該些員工是否在親人正式入職保險公司後,才向保監局申報;劉回答是,但稱「佢哋無用保監局職位幫屋企人搵工,情况同本案唔同」。
保監局秘書長劉琮愷。(余卓祈攝)
劉琮愷強調,保監局成員有公職身分,應具良好操守,不得利用頭銜誘使別人提供利益,或為親友提供利益。劉又指,保監局員工應避免招致利益衝突,最好的方法是主動申報或請示上級,「你報咗(潛在利益衝突)先,一定唔會錯」。聆訊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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