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就事件已向中大查詢,正待回覆。
引述中大校方指不信納「願意支持校董會工作」
曾任聯合書院學生會監議會副主席、紀律委員會學生代表的石同學表示,去年11月24日的提名期內到學生事務處遞交提名表格後,獲安排於同年12月8日會見選委會,但學生事務處其後突取消見面;至12月18日上午9時56分,他接獲選委會通知,稱因不信納他「願意支持校董會工作」,宣布其提名無效;4分鐘後,中大便公布初步候選人名單,他不在名單內。石同學又說,事後曾向選委會就事件提出上訴,但不獲接納。

根據中大「校友、僱員及學生之大學校董會成員選舉規則」,所有類別的獲提名人須具備「良好的社會品行」(good social standing)及「願意支持校董會工作」(willing to support the work of the Council)。前者可包括但不限於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未曾被定罪或正被檢控任何刑事罪行,亦未被任何政府機關施加制裁,或受到大學的紀律處分;後者則可包括但不限於宣揚大學的使命和願景,並擁有服務中大社群且表現良好的往績。
現任聯書院學生會工作小組副召集人、中大學生手提電腦優惠計劃工作小組召集人的石同學又指,於上屆本科生校董選舉曾提名其他學生,但該學生亦被選委會取消資格,故對今次事件未感意外和憤怒。他料曾為書院學生會成員,且曾反對舉行上屆本科生校董選舉,已被校方記錄,或因此被選委會認為不支持校董會工作。
石同學續說,事件反映中大近年對學生的取態,害怕學生因爭取權益,甚至影響學校聲譽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容許有批判思維的學生成為代表。他又說,過往中大以非形式教育見稱,學生通常具備人文精神,校方做法確能增加管理穩定性,但或因此令中大學生失去特色。
對於他不符合「支持校董會工作」準則一說,石同學認為,校董會成員並非為校董會的「小圈子」負責,而是向中大及公眾負責,包括監察大學事務、向公眾傳達大學政策等。他續稱,討論過程中難免會指出大學不足,並不代表反對校董會工作,而是想有批判角度處理校政議題,再結合學生意見,使校董會決策更理想及有透明度。
嶺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卓賢於前年因非官方途徑宣傳而被撤銷校董會候選人資格,他其後入稟司法覆核;至去年高院裁定他敗訴,並需支付訟費。石同學同意司法覆核「的確有成本」,又提及曾被中大學生事務處職員「威脅」,倘將事情化大或有後果等。
石又認為,隨着中大學生會逐漸停運或解散,本科生校董一職更顯得重要,包括向大學高層反映學生意見,以及推動中大學生會重建工作,盼令是次事件成為法庭案例,讓日後有志出任學生代表的學生可參與公平選舉。















